史論 → 總目 → 引論 · 第 024 條 · 荀悅
笠翁堂 · 資治通鑑史論

赦者权时之宜,非常典,滥赦是"德政"的滥用,乱世才宜赦

引論 · 荀悅卷 28

元数据

字段
序号24
作者荀悅
形式論曰
28
案例IDe02031
原文字数178 字(全文底本补全)
同卷臣光曰#34, #35, #36, #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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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(全文底本补全)

荀悦论曰:夫赦者,权时之宜,非常典也。汉兴,承秦兵革之后,大愚之世,比屋可刑,故设三章之法,大赦之令,荡涤秽流,与民更始,时势然也。后世承业,袭而不革,失时宜矣。若惠、文之世,无所赦之。若孝景之时,七国皆乱,异心并起,奸诈非一;及武帝末年,赋役繁兴,群盗并起,加以太子之事,巫蛊之祸,天下纷然,百姓无聊,人不自安;及光武之际,拨乱之后:如此之比,宜为赦矣。

白话精读

荀悦论曰:赦免是权时之宜,不是常规法典。汉兴承秦兵革之后,大乱之世、比屋可刑,所以设三章之法、大赦之令,荡涤秽流、与民更始,是时势使然。后世承业,袭而不革,失去时宜了。像惠帝、文帝之世,无所赦(用不着赦);孝景之时七国之乱、武帝末年赋役繁兴群盗并起、巫蛊之祸天下纷然、光武之际拨乱之后,这样的时期,才应当赦。

核心论点

1. 赦的适用范围:赦免是"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",盛世用赦是浪费,乱世用赦是急救。

2. 承袭而不革之弊:把权宜之计变成常典,制度惰性让"应急手段"异化为"常规德政"。

3. 与司马光的关系:司马光论赦(#66苻坚宥反者"有功不赏有罪不诛")与此一脉相承,赦的滥用等于鼓励犯罪,司马光把荀悦的"时宜论"推向"刑赏为政本"(#57)。

关联

- 臣光曰同卷:#34, #35, #36, #37

同作者#008 #011 #016 #023 #026 #027 #0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