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論 → 總目 → 引論 · 第 027 條 · 荀悅
笠翁堂 · 資治通鑑史論

矫制之功罪,权轻重为宜,矫小而功大者赏,矫大而功小者罪

引論 · 荀悅卷 29

元数据

字段
序号27
作者荀悅
形式論曰
29
案例IDe02100
原文字数114 字(全文底本补全)
同卷臣光曰#38
案例库状态✅ 已挂入 cases_complete_lite.json

原文(全文底本补全)

荀悦论曰:成其功义足封,追录前事可也。《春秋》之义,毁泉台则恶之,舍中军则善之,各由其宜也。夫矫制之事,先王之所慎也,不得已而行之。若矫大而功小者,罪之可也;矫小而功大者,赏之可也;功过相敌,如斯而已可也。权其轻重而为之制宜焉。

白话精读

荀悦论曰:如果功义足以封赏,追录前事是可以的。《春秋》的大义:毁泉台则厌恶(劳民),舍中军则称善(省费),各依其宜。矫制(假托君命)之事,先王所谨慎,不得已而行之。矫大而功小者,罪之可也;矫小而功大者,赏之可也;功过相敌,如斯而已。权衡轻重而为之制宜。

核心论点

1. 矫制的成本收益分析:假传圣旨是重罪,但要看"矫"的规模与"功"的大小,功大于过可赏,过大于功必罪。

2. 制宜而非僵化:荀悦反对一刀切,"权其轻重而为之制宜"是实用主义的司法观。

3. 与司马光的关系:司马光论权变与原则(如#110维州之辨的"义利")强调原则优先,荀悦的"制宜"为其提供了"具体情境判断"的补充。

关联

- 臣光曰同卷:#38

同作者#008 #011 #016 #023 #024 #026 #0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