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数据
| 字段 | 值 |
| 序号 | 27 |
| 作者 | 荀悅 |
| 形式 | 論曰 |
| 卷 | 29 |
| 案例ID | e02100 |
| 原文字数 | 114 字(全文底本补全) |
| 同卷臣光曰 | #38 |
| 案例库状态 | ✅ 已挂入 cases_complete_lite.json |
原文(全文底本补全)
荀悦论曰:成其功义足封,追录前事可也。《春秋》之义,毁泉台则恶之,舍中军则善之,各由其宜也。夫矫制之事,先王之所慎也,不得已而行之。若矫大而功小者,罪之可也;矫小而功大者,赏之可也;功过相敌,如斯而已可也。权其轻重而为之制宜焉。
白话精读
荀悦论曰:如果功义足以封赏,追录前事是可以的。《春秋》的大义:毁泉台则厌恶(劳民),舍中军则称善(省费),各依其宜。矫制(假托君命)之事,先王所谨慎,不得已而行之。矫大而功小者,罪之可也;矫小而功大者,赏之可也;功过相敌,如斯而已。权衡轻重而为之制宜。
核心论点
1. 矫制的成本收益分析:假传圣旨是重罪,但要看"矫"的规模与"功"的大小,功大于过可赏,过大于功必罪。
2. 制宜而非僵化:荀悦反对一刀切,"权其轻重而为之制宜"是实用主义的司法观。
3. 与司马光的关系:司马光论权变与原则(如#110维州之辨的"义利")强调原则优先,荀悦的"制宜"为其提供了"具体情境判断"的补充。
关联
- 臣光曰同卷:#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