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数据
| 字段 | 值 |
| 案例ID | e01927 |
| 卷 | 卷第二十七(汉纪十九) |
| 纪年 | 中宗孝宣皇帝下五凤四年(丁卯,公元前五四年) |
| 时代 | 西汉 |
| 主题 | 合法性 |
| 关联人物 | 汉宣帝, 魏相, 丙吉, 于定国, 赵广汉, 韩延寿, 盖宽饶, 杨恽 |
| 原文字数 | 218 字 |
| 案例库状态 | ✅ 已挂入 cases_complete_lite.json |
原文(脚本核验)
臣光曰:以孝宣之明,魏相、丙吉为丞相,于定国为廷尉,而赵、盖、韩、杨之死皆不厌众心,惜哉,其为善政之累大矣!《周官》司寇之法,有议贤、议能。若广汉、延寿之治民,可不谓能乎!宽饶、恽之刚直,可不谓贤乎!然则虽有死罪,犹将宥之,况罪不足以死乎!扬子以韩冯翊之愬萧为臣之自失。夫所以使延寿犯上者,望之激之也。上不之察,而延寿独蒙其辜,不亦甚哉!
匈奴闰振单于率其众东击郅支单于。郅支与战,杀之,并其兵;遂进攻呼韩邪。呼韩邪兵败走,郅支都单于庭。
胡注(胡三省·附版本校勘)
〔〕为胡三省注,【】为版本校勘。按原文顺序编号:
1. 之死皆不厌众心,〔胡注〕厌,满也。【章:甲十五行本“心”下有“惜哉”二字;乙十一行本同;孔本同;张校同;退斋校同。】
2. ,有议贤、议能,〔胡注〕周官:小司寇之职,以八辟丽邦法,附刑罚,三曰议贤之辟,四曰议能之辟。郑玄注曰:贤,谓有德行者。能,谓有道艺者。郑众曰: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,是也。
3. 愬萧为臣之自失。〔胡注〕扬子:或问臣之自失,曰:韩冯翊之愬萧,赵京兆之犯魏。
白话精读
以孝宣帝的英明,魏相、丙吉当丞相,于定国当廷尉,而赵广汉、韩延寿、盖宽饶、杨恽之死都不能让众人心服,可惜啊,这是善政上的大污点。《周官》司寇之法有"议贤、议能"(贤者能者可议罪减等)。像赵广汉、韩延寿治民,能不叫能吗。盖宽饶、杨恽刚直,能不叫贤吗。即使有死罪,也应当宽宥,何况罪不致死呢。扬雄说韩延寿(韩冯翊)告萧望之是臣子自失;但使韩延寿犯上的,是萧望之激出来的。皇帝不察,只让韩延寿一人承担罪责,不也太过分了吗。
核心论点
1. 议贤议能:古代司法有"贤者能者减等"的通道,制度要为人才留余地。
2. 能吏之死是善政之累:孝宣帝一代明主,却让四个能臣死于非罪,再好的政府也不能靠杀人立威。
3. 激化与承责:韩延寿犯上是萧望之"激之",皇帝不查根源只罚一人,归责失当。
关联索引
- 人物索引:汉宣帝, 魏相, 丙吉, 于定国, 赵广汉, 韩延寿, 盖宽饶, 杨恽
- 主题索引:合法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