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論 → 總目 → 引論 · 第 043 條 · 袁宏
笠翁堂 · 資治通鑑史論

谋事作制,必使可为,四十而仕是"大限"非铁律,以斯为格则偏

引論 · 袁宏卷 51

元数据

字段
序号43
作者袁宏
形式論曰
51
案例IDe03842
原文字数105 字(全文底本补全)
同卷臣光曰#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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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(全文底本补全)

袁宏论曰:夫谋事作制,以经世训物,必使可为也。古者四十而仕,非谓弹冠之会必将是年也。以为可事之时在于强盛,故举其大限以为民衷。且颜渊、子奇,旷代一有,而欲以斯为格,岂不偏乎!然雄公直精明,能审核真伪,决志行之。

白话精读

袁宏论曰:谋划事情、制定制度,一定要让它可施行。古者四十而仕,不是说"弹冠出仕"一定在那一年(而是认为可以做事的时间在强盛之时,所以举一个大限作为民的标准。像颜渊、子奇这样的天才,旷代一有)若用(四十而仕)这个标准去苛求,岂不偏颇。左雄公正精明,能审核真伪、决志行之(这是对左雄"限年察举"的评论)。

核心论点

1. 制度的弹性:制度要有"可为性",四十而仕是"大限"(基准线),不是"铁律"(一刀切)。

2. 天才的例外:颜渊子奇旷代一有,用常规标准束缚特殊人才,是制度的僵化。

3. 与司马光的关系:司马光论用人"举之以众取之以公"(#102)反对僵化条文,袁宏此论是"制度弹性论"的先声。

关联

- 臣光曰同卷:#44

同卷史論臣光曰#044
同作者#037 #04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