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数据
| 字段 | 值 |
| 序号 | 43 |
| 作者 | 袁宏 |
| 形式 | 論曰 |
| 卷 | 51 |
| 案例ID | e03842 |
| 原文字数 | 105 字(全文底本补全) |
| 同卷臣光曰 | #44 |
| 案例库状态 | ✅ 已挂入 cases_complete_lite.json |
原文(全文底本补全)
袁宏论曰:夫谋事作制,以经世训物,必使可为也。古者四十而仕,非谓弹冠之会必将是年也。以为可事之时在于强盛,故举其大限以为民衷。且颜渊、子奇,旷代一有,而欲以斯为格,岂不偏乎!然雄公直精明,能审核真伪,决志行之。
白话精读
袁宏论曰:谋划事情、制定制度,一定要让它可施行。古者四十而仕,不是说"弹冠出仕"一定在那一年(而是认为可以做事的时间在强盛之时,所以举一个大限作为民的标准。像颜渊、子奇这样的天才,旷代一有)若用(四十而仕)这个标准去苛求,岂不偏颇。左雄公正精明,能审核真伪、决志行之(这是对左雄"限年察举"的评论)。
核心论点
1. 制度的弹性:制度要有"可为性",四十而仕是"大限"(基准线),不是"铁律"(一刀切)。
2. 天才的例外:颜渊子奇旷代一有,用常规标准束缚特殊人才,是制度的僵化。
3. 与司马光的关系:司马光论用人"举之以众取之以公"(#102)反对僵化条文,袁宏此论是"制度弹性论"的先声。
关联
- 臣光曰同卷:#44
同卷史論:臣光曰#0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