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論 → 總目 → 引論 · 第 066 條 · 崔鴻
笠翁堂 · 資治通鑑史論

垂以私憾废母后,皆非礼也,臣子必习效君父所为,犹形声之影响

引論 · 崔鴻卷 106

元数据

字段
序号66
作者崔鴻
形式
106
案例IDe08322
原文字数199 字(全文底本补全)
同卷臣光曰#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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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(全文底本补全)

崔鸿曰:“齐桓公命诸侯无发妾为妻。夫之于妻,犹不可以妾代之,况子而易其母乎?《春秋》所称母以子贵者,君母既没,得以妾母为小君也;至于享祀宗庙,则成风终不得配庄公也。君父之所为,臣子必习而效之,犹形声之于影响也。宝之逼杀其母,由垂为之渐也。尧、舜之让,犹为之、哙之祸,况违礼而纵私者乎?昔文姜得罪于桓公,《春秋》不之废。可足浑氏虽有罪于前朝,然小君之礼成矣;垂以私憾废之,又立兄妾之无子者,皆非礼也。

白话精读

崔鸿曰:齐桓公命令诸侯不许以妾为妻。夫对于妻,尚且不可以妾代之,何况儿子更换自己的母亲呢?《春秋》所称"母以子贵"者,君母既没,得以妾母为小君;但享祀宗庙,则成风终不得配庄公。君父之所为,臣子必习而效之,犹如形声之于影响(影子与回声)。慕容宝逼杀其母,由慕容垂(废母改立)开其渐。尧舜之让犹为燕哙之祸,何况违礼而纵私者乎?昔文姜得罪于桓公,《春秋》不废(其夫人之位)。可足浑氏虽有罪于前朝,然小君之礼成矣;垂以私憾废之,又立兄妾之无子者,皆非礼也。

核心论点

1. 废母之礼的底线:慕容垂以私怨废可足浑后(其母),即使母有罪,小君之礼已成,废之非礼。

2. 上行下效的恐怖:"君父之所为,臣子必习而效之"(君主废母,儿子就敢弑母)礼的崩坏是连锁的。

3. 与司马光的关系:司马光论"礼之示范"(#1名分、#17示范效应),崔鸿此论是"宫廷礼仪崩坏→人伦崩坏"的经典案例。

关联

- 臣光曰同卷:#67

同卷史論臣光曰#067
同作者#06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