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笠翁堂 · 資治通鑑史論

燕丹刺秦,逞匹夫之怒,失为国之体,怒与谋,是两回事

臣光曰卷 7

元数据

字段
案例IDe00477
卷第七(秦纪二)
纪年始皇帝下二十五年(己卯,公元前二二二年)
时代
主题用人
关联人物燕太子丹, 秦始皇
原文字数334 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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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(脚本核验)

臣光曰:燕丹不胜一朝之忿以犯虎狼之秦,轻虑浅谋,挑怨速祸,使召公之庙不祀忽诸,罪孰大焉!而论者或谓之贤,岂不过哉!
夫为国家者,任官以才,立政以礼,怀民以仁,交邻以信。是以官得其人,政得其节,百姓怀其德,四邻亲其义。夫如是,则国家安如磐石,炽如焱火。触之者碎,犯之者焦,虽有强暴之国,尚何足畏哉!丹释此不为,顾以万乘之国,决匹夫之怒,逞盗贼之谋,功隳身戮,社稷为墟,不亦悲哉!
夫其膝行、蒲伏,非恭也;复言、重诺,非信也;糜金、散玉,非惠也;刎首、决腹,非勇也。要之,谋不远而动不义,其楚白公胜之流乎!
荆轲怀其豢养之私,不顾七族,欲以尺八匕首强燕而弱秦,不亦愚乎!故扬子论之,以要离为蛛蝥之靡,聂政为壮士之靡,荆轲为刺客之靡,皆不可谓之义。又曰:“荆轲,君子盗诸!”善哉!

胡注(胡三省·附版本校勘)

〔〕为胡三省注,【】为版本校勘。按原文顺序编号:

1. 公之庙不祀忽诸,〔胡注〕忽诸,言忽然而亡也。

2. 、蒲伏,非恭也;〔胡注〕蒲,手行也。伏,伏地也。

3. 、重诺、非信也;〔胡注〕复言,谓言必信而可复也。重诺,重然诺也。

4. 楚白公胜之流乎!〔胡注〕白公胜欲报其父雠,不胜其忿,以及其叔父,事见左传。

5. 之私,不顾七族,〔胡注〕汉邹阳曰:荆轲湛七族。应劭曰:荆轲为燕刺秦王,其族坐之湛没。

6. 聂政为壮士之靡,〔胡注〕要离,吴人,为吴王阖闾刺庆忌。言其力不足,譬如蜘蛛之螫毒于人而靡死耳。靡,披靡而死也。尔雅疏:鼅鼄,即鼄蝥。方言:自关以西,秦、晋之间谓之鼄蝥,赵、魏之间谓之鼅。鼄,音朱;蝥,音矛。靡,温公扬子注,音如字。康美为切,谓糜烂也。余谓康音义俱非。聂政事见一卷安王五年。

7. 轲,君子盗诸。”〔胡注〕吴秘曰:荆轲,以君子之道类之则盗尔。

白话精读

燕太子丹忍不住一时的愤怒,去触犯虎狼般的秦国,轻率谋划、自招祸速,使召公的宗庙断了香火(燕国灭亡),罪过太大了。而议论的人还有说他贤的,岂不过分。治理国家的人,任官靠才能,立政靠礼法,怀民靠仁爱,交邻靠信用,这样国家才能安如磐石、炽如烈火,谁碰谁碎,谁犯谁焦,虽有强暴之国又有什么可怕。太子丹不这样做,反而用万乘之国,去逞匹夫之怒,干盗贼的勾当,最终身死功败、社稷成墟,岂不悲哉。他那些卑躬屈膝、重诺轻生、散金收买、刎颈效死的门客,都不是真正的恭、信、惠、勇,总的来说,是谋略不远、举动不义,跟楚国的白公胜是一路人。荆轲怀着个人豢养的私恩,不顾七族性命,想用一把匕首强燕弱秦,岂不愚蠢。扬雄评论:要离是"蛛蝥之靡",聂政是"壮士之靡",荆轲是"刺客之靡",都算不上义;又说"荆轲,君子盗诸。",说得好啊。

核心论点

1. 国与匹夫之别:太子丹用"万乘之国"行"匹夫之怒",把国家命运押在个人情绪上,是治国大忌。

2. 怒非谋:燕丹之策是轻虑浅谋、挑怨速祸,被情绪驱动的策略,成本是宗庙覆灭。

3. 刺客非义:借扬雄之论,要离、聂政、荆轲皆"非义",私人报恩式的勇气不能与家国大义混为一谈。

4. 正面立论:任官以才、立政以礼、怀民以仁、交邻以信,先立正道,再批燕丹。

关联索引

- 人物索引:燕太子丹, 秦始皇

- 主题索引:用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