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数据
| 字段 | 值 |
| 案例ID | e00449 |
| 卷 | 卷第六(秦纪一) |
| 纪年 | 昭襄王十四年(戊辰,公元前二三三年) |
| 时代 | 秦 |
| 主题 | 合法性 |
| 关联人物 | 韩非 |
| 原文字数 | 72 字 |
| 案例库状态 | ✅ 已挂入 cases_complete_lite.json |
原文(脚本核验)
臣光曰:臣闻君子亲其亲以及人之亲,爱其国以及人之国,是以功大名美而享有百福也。今非为秦画谋,而首欲覆其宗国,以售其言,罪固不容于死矣,乌足愍哉!
胡注(胡三省·附版本校勘)
〔〕为胡三省注,【】为版本校勘。按原文顺序编号:
1. ,而首欲覆其宗国〔胡注〕谓欲亡韩。
2. 罪固不容于死矣。〔胡注〕言死犹有余罪也。
白话精读
我听说君子爱自己的亲人,也会推及别人的亲人;爱自己的国家,也会推及别人的国家。这样才能功大名美、享有福报。可是韩非替秦国谋划,首先想颠覆自己的祖国(韩国),来推销自己的主张,这种罪,死都不足以抵偿,有什么值得怜悯的。
核心论点
1. 推己及人的忠恕:君子"亲其亲以及人之亲,爱其国以及人之国",忠是推己及人的。
2. 韩非之罪:为秦画谋、首欲覆宗国,出卖祖国换取个人主张的推行,是"罪不容于死"。
3. 才与节:韩非有才(法家集大成),但以覆国为代价售其言,才再高也赎不了节之亏。
关联索引
- 人物索引:韩非
- 主题索引:合法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