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笠翁堂 · 資治通鑑史論

人臣爱国当及人之国,覆其宗国者,罪不容诛

臣光曰卷 6

元数据

字段
案例IDe00449
卷第六(秦纪一)
纪年昭襄王十四年(戊辰,公元前二三三年)
时代
主题合法性
关联人物韩非
原文字数72 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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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(脚本核验)

臣光曰:臣闻君子亲其亲以及人之亲,爱其国以及人之国,是以功大名美而享有百福也。今非为秦画谋,而首欲覆其宗国,以售其言,罪固不容于死矣,乌足愍哉!

胡注(胡三省·附版本校勘)

〔〕为胡三省注,【】为版本校勘。按原文顺序编号:

1. ,而首欲覆其宗国〔胡注〕谓欲亡韩。

2. 罪固不容于死矣。〔胡注〕言死犹有余罪也。

白话精读

我听说君子爱自己的亲人,也会推及别人的亲人;爱自己的国家,也会推及别人的国家。这样才能功大名美、享有福报。可是韩非替秦国谋划,首先想颠覆自己的祖国(韩国),来推销自己的主张,这种罪,死都不足以抵偿,有什么值得怜悯的。

核心论点

1. 推己及人的忠恕:君子"亲其亲以及人之亲,爱其国以及人之国",忠是推己及人的。

2. 韩非之罪:为秦画谋、首欲覆宗国,出卖祖国换取个人主张的推行,是"罪不容于死"。

3. 才与节:韩非有才(法家集大成),但以覆国为代价售其言,才再高也赎不了节之亏。

关联索引

- 人物索引:韩非

- 主题索引:合法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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