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論 → 總目 → 引論 · 第 086 條 · 陳嶽
笠翁堂 · 資治通鑑史論

受命之主发号出令,为子孙法,一不中理,则为厉阶

引論 · 陳嶽卷 186

元数据

字段
序号86
作者陳嶽
形式論曰
186
案例IDe16513
原文字数85 字(全文底本补全)
同卷臣光曰(本卷无臣光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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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(全文底本补全)

陈岳论曰:受命之主,发号施令,为子孙法;一不中理,则为厉阶。今高祖曰:“业已授之,不可追”,苟授之而是,则已;授之而非,胡不可追欤!君人之道,不得不以“业已授之”为诫哉!

白话精读

陈岳论曰:受命之主(开国之君),发号施令,是子孙的法则(一不中理,就成祸阶。如今高祖说"业已授之,不可追")如果授得对,那就算了;授得不对,为什么不能追回。君人之道,不得不以"业已授之"为诫。

核心论点

1. 开国君主的示范责任:开国之君的每一个决定都是"子孙法",坏先例比坏当下更可怕。

2. "业已授之"的谬误:以"已经授了"拒绝纠错,程序正确性不能压过实质正确性。

3. 与司马光的关系:司马光论"垂法将来"(#33王霸论)、"一不中理则为厉阶"(#118世宗信令),陈岳此论是"开国示范论"的唐版。

关联

- 臣光曰同卷:(本卷无臣光曰)

同作者#08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