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数据
| 字段 | 值 |
| 序号 | 86 |
| 作者 | 陳嶽 |
| 形式 | 論曰 |
| 卷 | 186 |
| 案例ID | e16513 |
| 原文字数 | 85 字(全文底本补全) |
| 同卷臣光曰 | (本卷无臣光曰) |
| 案例库状态 | ✅ 已挂入 cases_complete_lite.json |
原文(全文底本补全)
陈岳论曰:受命之主,发号施令,为子孙法;一不中理,则为厉阶。今高祖曰:“业已授之,不可追”,苟授之而是,则已;授之而非,胡不可追欤!君人之道,不得不以“业已授之”为诫哉!
白话精读
陈岳论曰:受命之主(开国之君),发号施令,是子孙的法则(一不中理,就成祸阶。如今高祖说"业已授之,不可追")如果授得对,那就算了;授得不对,为什么不能追回。君人之道,不得不以"业已授之"为诫。
核心论点
1. 开国君主的示范责任:开国之君的每一个决定都是"子孙法",坏先例比坏当下更可怕。
2. "业已授之"的谬误:以"已经授了"拒绝纠错,程序正确性不能压过实质正确性。
3. 与司马光的关系:司马光论"垂法将来"(#33王霸论)、"一不中理则为厉阶"(#118世宗信令),陈岳此论是"开国示范论"的唐版。
关联
- 臣光曰同卷:(本卷无臣光曰)
同作者:#08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