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笠翁堂 · 資治通鑑史論

违命之罪在将不在兵,应诛将以谢敌、抚士卒,勿弃民资敌

臣光曰卷 282

元数据

字段
案例IDe28201(补收条目,案例库待挂载)
卷第二百八十二(后晋纪三)
纪年高祖圣文章武明德孝皇帝中·天福五年(庚子,公元九四零年)
时代五代·后晋
主题军事
关联人物李金全, 马全节, 李承裕
原文字数50 字
案例库状态⚠️ 补收条目(2026-08-11),待挂入 cases_complete_lite.json

原文(全文底本补全)

臣光曰:违命者,将也,士卒从将之令者也,又何罪乎!受而戮其将以谢敌,吊士卒而抚之,斯可矣,何必弃民以资敌国乎!

白话精读

臣光曰:违抗命令的是将领,士卒只是听从将令而行的人,又有什么罪呢!接纳其部众、诛杀违命之将以谢敌人,吊唁士卒并安抚他们,这才是对的。何必为了将帅的罪过而抛弃百姓、资助敌国呢!

核心论点

1. 罪责归将:李金全拒命叛唐,罪在将帅一人;士卒从将之令,无罪可诛——不诛无辜。

2. 恩威并施:诛违命之将以立威,吊抚士卒以收心;只惩首恶,不波及部众。

3. 勿弃民资敌:若因将帅之罪屠戮士卒,只会把百姓推向敌国,自损国力,得不偿失。

关联索引

- 人物索引:李金全, 马全节, 李承裕

- 主题索引:军事

- 补收说明:本条目在 2026-08-11「118 vs 119」对照中确认漏收——底本 9.6MB 该处误作「巨光曰」(OCR 错字,全底本仅此一处),胡注本与旧版 119 条均作「臣光曰」,据此补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