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数据
| 字段 | 值 |
| 案例ID | e23140 |
| 卷 | 卷第二百四十八(唐纪六十四) |
| 纪年 | 武宗至道昭肃孝皇帝下会昌四年(甲子,公元八四四年) |
| 时代 | 唐 |
| 主题 | 合法性 |
| 关联人物 | 唐宪宗, 唐武宗, 董重质, 郭谊, 吴元济, 刘稹, 汉光武帝, 王郎, 刘盆子 |
| 原文字数 | 443 字 |
| 案例库状态 | ✅ 已挂入 cases_complete_lite.json |
原文(脚本核验)
臣光曰:董重质之在淮西,郭谊之在昭义,吴元济、刘稹,如木偶人在伎儿之手耳。彼二人者,始则劝人为乱,终则卖主规利,其死固有余罪。然宪宗用之于前,武宗诛之于后,臣愚以为皆失之。何则?赏奸,非义也;杀降,非信也。失义与信,何以为国!昔汉光武待王郎、刘盆子止于不死,知其非力竭则不降故也。樊崇、徐宣、王元、牛邯之徒,岂非助乱之人乎?而光武弗杀。盖以既受其降,则不可复诛故也。若既赦而复逃亡叛乱,则其死固无辞矣!如谊等,免死流之远方,没齿不还,可矣;杀之,非也!
王羽、贾庠等已为谊所杀,李德裕复下诏称“逆贼王涯、贾餗等已就昭义诛其子孙”,宣告中外,识者非之。刘从谏妻裴氏亦赐死。又令昭义降将李丕、高文端、王钊等疏昭义将士与刘稹同恶者,悉诛之,死者甚众。卢钧疑其枉滥,奏请宽之,不从。昭义属城有尝无礼于王元逵者,元逵推求得二十余人,斩之。余众惧,复闭城自守。戊辰,李德裕等奏:“寇孽既平,尽为国家城镇,岂可令元逵穷兵攻讨!望遣中使赐城内将士敕,招安之,仍诏元逵引兵归镇,并诏卢钧自遣使安抚。”从之。
胡注(胡三省·附版本校勘)
〔〕为胡三省注,【】为版本校勘。按原文顺序编号:
1. 董重质之在淮西,〔胡注〕事见宪宗纪。
2. 乎﹖而光武不杀;〔胡注〕事并见光武纪。
白话精读
董重质在淮西、郭谊在昭义,吴元济、刘稹就像木偶在戏子手里。董、郭二人,起初劝人作乱、最终卖主求利(他们的死有余辜。但宪宗用董重质(先降而用)、武宗杀郭谊(后降而杀))我以为都错了。为什么?赏奸不义,杀降不信(失义失信,凭什么立国。从前汉光武对待王郎、刘盆子,只保证不杀)知道他们不是力竭不会投降。樊崇、徐宣、王元、牛邯这些人,难道不是助乱之人吗?光武也不杀。因为既然接受了他们的投降,就不能再杀。如果赦免后又逃亡叛乱,那死而无憾。像郭谊这样,免死流放远方、终身不回,就可以了;杀掉,不对。
核心论点
1. 赏奸与杀降两失:宪宗赏奸(用董重质)失义,武宗杀降(杀郭谊)失信,前后两代皇帝,犯了相反的错误。
2. 受降则不可复诛:光武待王郎刘盆子,接受投降就承担"不杀"的信用,这是纳降的基本伦理。
3. 处置的正解:免死流放(没齿不还),既不赏奸(不重用)也不杀降(守信用),两全之道。
关联索引
- 人物索引:唐宪宗, 唐武宗, 董重质, 郭谊, 吴元济, 刘稹, 汉光武帝, 王郎, 刘盆子
- 主题索引:合法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