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数据
| 字段 | 值 |
| 案例ID | e14771 |
| 卷 | 卷第一百六十九(陈纪三) |
| 纪年 | 世祖文皇帝下天康元年(丙戌,公元五六六年) |
| 时代 | 南朝·梁 |
| 主题 | 用人 |
| 关联人物 | 陈文帝, 孔奂, 陈废帝, 窦婴, 袁盎, 荀息, 赵肥义 |
| 原文字数 | 223 字 |
| 案例库状态 | ✅ 已挂入 cases_complete_lite.json |
原文(脚本核验)
臣光曰:夫臣之事君,宜将顺其美,正救其恶。孔奂在陈,处腹心之重任,决礼义之大计,苟以世祖之言为不诚,则当如窦婴面辩,袁盎廷争,防微杜渐以绝觊觎之心。以为诚邪,则当请明下诏书,宣告中外,使世祖有宋宣之美,高宗无楚灵之恶。不然,谓太子嫡嗣,不可动摇,欲保附而安全之,则当尽忠竭节,以死继之,如晋之荀息,赵之肥义。奈何于君之存,则逆探其情而求合焉;及其既没,则权臣移国而不能救,嗣主失位而不能死!斯乃奸谀之尤者,而世祖谓之遗直,以托六尺之孤,岂不悖哉!
胡注(胡三省·附版本校勘)
〔〕为胡三省注,【】为版本校勘。按原文顺序编号:
1. 其美,正救其恶。〔胡注〕孝经记夫子之言。
2. 面辩,袁盎廷争,〔胡注〕窦婴事见十六卷汉景帝三年。袁盎事见十二年。
3. 渐以绝觊觎之心。〔胡注〕觊,音冀。觎,音俞。
4. 高宗无楚灵之恶。〔胡注〕左传:宋宣公舍其子与夷而立其弟穆公。穆公卒,舍其子冯而立与夷。君子曰:「宋宣公可谓知人矣,立穆公,其子飨之。」楚康王有疾,其弟围入问王疾,缢而弒之,遂杀其二子幕及平夏而自立,是为灵王。
5. ,则当尽忠竭节,〔胡注〕【章:十二行本「节」下有「以死继之」四字;乙十一行本同;孔本同;张校同;退斋校同。】
6. 荀息,赵之肥义。〔胡注〕左传:晋献公有疾,属其子奚齐于荀息。息曰:「臣竭其股肱之力,继之以死。」公薨,里克杀奚齐。荀息将死之。人曰:「不如立卓子而辅之。」荀息立卓子以葬献公。里克杀卓子,荀息死之。肥义事见卷四周赧王二十年。
白话精读
臣子侍奉君主,应当顺势成全他的美德、纠正他的过失。孔奂在陈朝,身处腹心重任、决断礼义大计,如果他认为世祖的话(想传位给弟弟)不是真心,就应当像窦婴当面辩论、袁盎当廷力争,防微杜渐、断绝非分之想;如果认为是真心,就应当请求明下诏书、宣告中外,让世祖有宋宣公之美(让位)、高宗无楚灵王之恶(失位)。不然,认为太子是嫡嗣不可动摇、想要保全他,就应当尽忠竭节、以死相随,像晋国的荀息、赵国的肥义那样。怎么能君主在世时,逆探其情、阿谀迎合;君主死后,权臣移国却不能救、嗣主失位却不能死。这是奸谀中最恶劣的,而世祖还称他"遗直"、托付六尺之孤,岂不荒谬。
核心论点
1. 臣道的三种正当路径:面辩廷争(窦婴袁盎)、请明诏书(宋宣之美)、以死相随(荀息肥义),三条路都是忠,孔奂一条没走。
2. 逆探君情之罪:君主在世时迎合其情(揣摩并顺从),这是"奸谀之尤"。
3. 遗直之名与实:世祖称孔奂"遗直"(遗留的直臣),名实颠倒,司马光痛斥其"岂不悖哉"。
关联索引
- 人物索引:陈文帝, 孔奂, 陈废帝, 窦婴, 袁盎, 荀息, 赵肥义
- 主题索引:用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