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数据
| 字段 | 值 |
| 案例ID | e12098 |
| 卷 | 卷第一百四十一(齐纪七) |
| 纪年 | 高宗明皇帝下建武四年(丁丑,公元四九七年) |
| 时代 | 南朝·宋 |
| 主题 | 军事 |
| 关联人物 | 北魏宣武帝, 元详, 高肇 |
| 原文字数 | 245 字 |
| 案例库状态 | ✅ 已挂入 cases_complete_lite.json |
原文(脚本核验)
臣光曰:夫爵禄废置,杀生予夺,人君所以驭臣之大柄也。是故先王之制,虽有亲、故、贤、能、功、贵、勤、宾,苟有其罪,不直赦也,必议于槐棘之下,可赦则赦,可宥则宥,可刑则刑,可杀则杀。轻重视情,宽猛随时。故君得以施恩而不失其威,臣得以免罪而不敢自恃。及魏则不然,勋贵之臣,往往豫许之以不死;使彼骄而触罪,又从而杀之。是以不信之令诱之使陷于死地也。刑政之失,无此为大焉!
是时,代乡旧族,多与泰等连谋,唯于烈一族无所染涉,帝由是益重之。帝以北方酋长及侍子畏暑,听秋朝洛阳,春还部落,时人谓之“雁臣”。
胡注(胡三省·附版本校勘)
〔〕为胡三省注,【】为版本校勘。按原文顺序编号:
1. 以驭臣之大柄也。〔胡注〕此周礼所谓八柄驭群臣者也。
2. 必议于槐棘之下,〔胡注〕此周礼所谓八议也。槐棘,公卿之位。王制:狱成,大司寇听之于棘木之下。
白话精读
爵禄废置、生杀予夺,是君主驾驭臣下的大权柄。先王的制度:即使有亲、故、贤、能、功、贵、勤、宾八类人,犯了罪也不直接赦免,必在朝堂(槐棘之下)议罪,可赦则赦、可宥则宥、可刑则刑、可杀则杀,轻重看情、宽猛随时。这样君主能施恩而不失威,臣子能免罪而不敢自恃。到了北魏就不一样:对勋贵之臣,往往预先许诺"不死",让他们骄纵触罪,然后杀掉。这是用不可信的承诺引诱他们走进死地啊。刑政的失误,没有比这更大的了。
核心论点
1. 权柄的正当使用:生杀予夺要有"议罪"程序(槐棘之议),程序正义是恩威并施的基础。
2. 预许不死的毒:预先承诺不死,等于解除臣子的敬畏,然后借故杀之,是"以不信之令诱之使陷于死地"。
3. 恩威的辩证:君能施恩不失威、臣免罪不敢恃,好的刑政让双方都有安全感,坏的刑政让双方都失去安全感。
关联索引
- 人物索引:北魏宣武帝, 元详, 高肇
- 主题索引:军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