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数据
| 字段 | 值 |
| 案例ID | e01822 |
| 卷 | 卷第二十五(汉纪十七) |
| 纪年 | 中宗孝宣皇帝上之下地节四年(乙卯,公元前六六年) |
| 时代 | 西汉 |
| 主题 | 合法性 |
| 关联人物 | 霍光, 汉昭帝, 汉宣帝, 上官桀 |
| 原文字数 | 318 字 |
| 案例库状态 | ✅ 已挂入 cases_complete_lite.json |
原文(脚本核验)
臣光曰:霍光之辅汉室,可谓忠矣;然卒不能庇其宗,何也?夫威福者,人君之器也。人臣执之,久而不归,鲜不及矣。以孝昭之明,十四而知上官桀之诈,固可以亲政矣,况孝宣十九即位,聪明刚毅,知民疾苦,而光久专大柄,不知避去,多置亲党,充塞朝廷,使人主蓄愤于上,吏民积怨于下,切齿侧目,待时而发,其得免于身幸矣,况子孙以骄侈趣之哉!虽然,向使孝宣专以禄秩赏赐富其子孙,使之食大县,奉朝请,亦足以报盛德矣;乃复任之以政,授之以兵,及事丛衅积,更加裁夺,遂至怨惧以生邪谋,岂徒霍氏之自祸哉?亦孝宣酝酿以成之也。昔椒作乱于楚,庄王灭其族而赦箴尹克黄,以为子文无后,何以劝善。夫以显、禹、云、山之罪,虽应夷灭,而光之忠勋不可不祀;遂使家无噍类,孝宣亦少恩哉!
胡注(胡三省·附版本校勘)
〔〕为胡三省注,【】为版本校勘。按原文顺序编号:
1. 不知避去,多置私〔胡注〕【章:甲十五行本“私”作“亲”;乙十一行本同;孔本同。】
2. 昔椒作乱于楚,〔胡注〕楚若敖之支庶为氏。
3. 无后,何以劝善。〔胡注〕事见左传宣四年。子文,斗谷于菟也。箴尹,楚官名。克黄,子文之孙。
白话精读
霍光辅佐汉室,可以说是忠诚了;但最终不能保全他的宗族,为什么?因为威福(生杀大权)是君主的权柄,臣子握久了不归还,很少有不出事的。以孝昭帝的聪明,十四岁就能识破上官桀的欺诈,本可以亲政了;何况孝宣帝十九岁即位,聪明刚毅、知道民间疾苦,而霍光长期专权,不知引退,多安插亲党、充塞朝廷,使皇帝在上面积怨、吏民在下面愤恨,咬牙切齿、伺机而动,霍光自己免于祸患就算侥幸了,何况子孙仗着骄奢去惹祸呢。不过,如果孝宣帝只用俸禄赏赐让霍家子孙富贵、享受大县食邑、奉朝请(不上班),也足以报答霍光的盛德了;却再让他们掌政、授以兵权,等到事情积累爆发,又加以裁夺,于是激起怨惧而生邪谋,这岂止是霍家自取灭亡?也是孝宣帝慢慢酿成的。从前楚国的椒作乱,楚庄王灭其族却赦免箴尹克黄,认为子文(克黄祖父)有功,不能让他绝后。以霍显、霍禹、霍云、霍山之罪,虽然该夷灭,但霍光的忠勋不能不祭祀,却使霍家一个不留,孝宣帝也缺少恩德啊。
核心论点
1. 权柄归属定理:"威福者人君之器也,人臣执之,久而不归,鲜不及矣",权力长期滞留臣手,臣必遭祸(不管忠奸)。
2. 双因论:霍氏之祸既是自取(骄奢、不知退),也是孝宣"酝酿以成之"(先给权、后夺权,逼出邪谋)。
3. 报恩的方式:赏赐富贵可报忠勋,授以实权则是害他,"报德"与"给权"要分开。
4. 恩泽不绝:罪人该罚,功臣之祀不可绝,司马光主张"忠勋不可不祀",罚当其罪也要存恩义。
关联索引
- 人物索引:霍光, 汉昭帝, 汉宣帝, 上官桀
- 主题索引:合法性
同卷史論:引論#0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