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数据
| 字段 | 值 |
| 案例ID | e01240 |
| 卷 | 卷第十七(汉纪九) |
| 纪年 | 世宗孝武皇帝上之上元光元年(丁未,公元前一三四年) |
| 时代 | 西汉 |
| 主题 | 合法性 |
| 关联人物 | 李广, 程不识 |
| 原文字数 | 188 字 |
| 案例库状态 | ✅ 已挂入 cases_complete_lite.json |
原文(脚本核验)
臣光曰:《易》曰:“师出以律,否臧凶。”言治众而不用法,无不凶也。李广之将,使人人自便。以广之材,如此焉可也;然不可以为法。何则?其继者难也,况与之并时而为将乎!夫小人之情,乐于安肆而昧于近祸,彼既以程不识为烦扰而乐于从广,且将仇其上而不服。然则简易之害,非徒广军无以禁虏之仓卒而已也。故曰“兵事以严终”,为将者,亦严而已矣。然则效程不识,虽无功,犹不败;效李广,鲜不覆亡哉!
胡注(胡三省·附版本校勘)
〔〕为胡三省注,【】为版本校勘。按原文顺序编号:
1. 以律,否臧凶。”〔胡注〕否,音鄙。易师卦初六爻辞。王弼注曰:齐众以律,失律则散;故师出以律。律不可失;失律而臧,何异于否!失令有功,法所不赦。故师出不以律,否臧皆凶。
白话精读
《易经》说"师出以律,否臧凶",统帅大军而不用纪律,没有不出事的。李广带兵,让士兵人人自便(不立军规、不设部曲)。凭李广的才能,这样做是可以的;但不能当成制度来推广。为什么?因为后继者做不到,何况和他同时为将的人呢。小人(普通士兵)的天性,喜欢安逸放纵、看不到眼前的灾祸,他们既然嫌程不识的军纪烦扰、愿意跟着李广,就会仇视长官、不服管教。这样看来,简慢放任的害处,不只是李广的军队无法应付匈奴的突然袭击,所以说"兵事以严终",做将领的,就只有严字诀而已。效法程不识,即使没有战功,还不至于败亡;效法李广,很少有不覆灭的。
核心论点
1. 能力≠制度:李广"以广之材,如此焉可也;然不可以为法",个人天才不能制度化,否则后继者无法复制。
2. 严与宽的权衡:士兵天性"乐于安肆而昧于近祸",放任的军队会仇视纪律,最终失去战斗力。
3. 效法谁:效程不识"虽无功犹不败",效李广"鲜不覆亡",宁可保守不败,不可潇洒而亡。这是司马光对"名将崇拜"的冷静纠偏。
关联索引
- 人物索引:李广, 程不识
- 主题索引:合法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