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定调
把酷刑当业绩的人,全家死在"五族"两个字上。
王温舒是汉武帝朝的酷吏,官至中尉,掌京师治安。卷19记他"王温舒始为广平都尉,择郡中豪敢往吏十余人,以为爪牙,皆把其阴重罪,而纵使督盗贼","快其意所欲得,此人虽有百罪,弗法;即有避,因其事夷之,亦灭宗",以酷吏立威;卷20记"时国家多事,桑弘羊等致利,王温舒之属峻法",他是武帝朝峻法的代表。他办案株连千余家,杀人如麻,以杀立威,一路升官。但他的结局,卷21记:"中尉王温舒坐为奸利,罪当族,自杀;时两弟及两婚家亦各自坐佗罪而族。光禄勋徐自为曰:“悲夫!古有三族,而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!”"
他因奸利获罪,罪当灭族,自杀;两个弟弟和两个亲家也同时因他罪灭族,一家五族同灭。徐自为叹"古有三族,而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"。杀人者人恒杀之,以杀立威的酷吏,最终全家死在灭族二字上。
二、小传
王温舒(?—前104),阳陵人,生年不详。武帝朝酷吏:元狩四年(前119)前后为河内太守,卷19记"河内太守王温舒为中尉",由河内太守迁中尉;卷19又记他任广平都尉时"择郡中豪敢往吏十余人,以为爪牙",任河内太守时"捕郡中豪猾,相连坐千余家";元鼎四年(前113)复为中尉,卷20记"上乃复以王温舒为中尉,赵禹为廷尉";卷20又记"时国家多事,桑弘羊等致利,王温舒之属峻法,而儿宽等推文学,皆为九卿,更进用事";太初元年(前104)坐为奸利,罪当族,自杀,卷21实录,事在臣光曰#25条内。
通鉴记其一生:卷19(为河内太守、迁中尉)、卷20(复为中尉、峻法)、卷21(坐奸利自杀,#25)。"阴鸷酷烈"等语出自《史记·酷吏列传》,通鉴未载,本传依他史口径概述;卒年前104系卷21实录。
类型轴:酷吏之报(酷贪·以杀立威),与张汤(同朝)"酷吏双璧"、于定国(batch51)"平法反型"、严延年(同批候选)"屠伯"互文。
三、关键抉择
1. 治河内,以杀立威(元狩四年前后,前119)
卷19:"王温舒始为广平都尉,择郡中豪敢往吏十余人,以为爪牙,皆把其阴重罪,而纵使督盗贼。快其意所欲得,此人虽有百罪,弗法;即有避,因其事夷之,亦灭宗。以其故,齐、赵之郊盗贼不敢近广平,广平声为道不拾遗。迁河内太守,以九月至,令郡具私马五十匹为驿,捕郡中豪猾,相连坐千余家。上书请,大者至族,小者乃死,家尽没入偿臧。奏行不过二三日得可,事论报,至流血十余里,河内皆怪其奏,以为神速。尽十二月,郡中毋声,毋敢夜行,野无犬吠之盗。"
- 情境:王温舒始为广平都尉,再迁河内太守,处在武帝用峻法、酷吏横行的时代。
- 选项:一是宽治,如黄霸,教化富民;二是酷治,以杀立威,酷刑株连。
- 所选:酷治。择豪吏为爪牙,握其阴罪,快意所欲,避者灭宗;捕河内豪猾,相连坐千余家,大者至族,小者乃死。
- 后果:河内"流血十余里""毋敢夜行",吏民震恐,他由此升迁中尉。
- 复盘:酷吏的业绩观是杀人为业绩。捕豪强、株连千余家,得到的是"震恐"而非"民服"。以杀立威靠的是畏,以教立信靠的是服。畏是一时的,积怨是长久的;服是长久的,立信是可持续的。他的"业绩"是恐惧,不是治理。
2. 为中尉,穷治奸滑(元鼎四年,前113)
卷20:"上乃复以王温舒为中尉,赵禹为廷尉";卷20:"时国家多事,桑弘羊等致利,王温舒之属峻法,而儿宽等推文学,皆为九卿,更进用事。"
- 情境:武帝复以王温舒为中尉,掌京师治安。国家多事,桑弘羊等致利,王温舒之属峻法。
- 选项:一是循法,依法办案,宽严有度;二是峻法,穷治奸滑,酷刑立威。
- 所选:峻法。"王温舒之属峻法",穷治京师奸滑。
- 后果:京师震恐;王温舒成为武帝朝"法"这一条腿的酷吏代表,与"利"的桑弘羊并立。
- 复盘:这是酷吏的职业化。峻法使京师畏惧,但畏惧不产生信服。司法有峻、平两极:峻法是严酷,平法是宽严有度。于定国罪疑从轻,民自以不冤;王温舒峻法穷治,民畏而不服。以峻法立威者,畏惧是表象,积怨是实质。
3. 坐奸利,罪当族自杀(太初元年,前104)
卷21:"中尉王温舒坐为奸利,罪当族,自杀;时两弟及两婚家亦各自坐佗罪而族。光禄勋徐自为曰:“悲夫!古有三族,而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!”"
- 情境:王温舒坐为奸利,以权谋私,罪当灭族。
- 选项:一是受审待罪,族刑加身;二是自杀,免族刑之辱。
- 所选:自杀。而两弟、两婚家亦各自坐他罪而族,一家五族同灭。
- 后果:王温舒自杀,全家五族同灭;徐自为叹"古有三族,而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"。
- 复盘:酷吏也贪。杀人权变现成奸利,罪当族。以杀立威者,最终被法清算;害人者终自害,全家灭族。三族已惨,五族更惨。这是以恶立身的自食其果。
四、成败归因
4.1 史实归因
王温舒之死,死于"酷加贪",死因三层:
- 酷(手段):卷20"王温舒之属峻法",以酷治;"阴鸷酷烈",酷烈;以杀立威,酷刑株连。酷让他成,武帝用他为中尉。
- 贪(动机):卷21"坐为奸利",以权谋私,酷吏的杀人权变现成奸利,罪当族,灭族之罪。
- 报(结局):罪当族,自杀;两弟及两婚家亦各自坐他罪而族,一家五族同灭。酷加贪等于报,全家灭族。
结构归因:武帝朝用峻法,酷吏有市场,王温舒峻法而武帝用之;但峻法横行、冤狱众多、酷吏结怨,终被清算。他在用峻法的时代靠酷上位,也在酷吏横行的结构中积累怨恨。他的成是时代加个人,他的死也是结构加个人。司马光#25(卷21)实录"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",正是酷吏之报。
4.2 性格驱力(酷吏的权变)
- 形成:王温舒的酷是酷吏传统养成的。武帝朝酷吏横行,宁成"宁见乳虎,无值宁成之怒",义纵"重足一迹",王温舒与之为伍,学先辈以酷立威。酷吏群是时代的产物,他同流。
- 收益:酷给他位,河内太守迁中尉,以酷升官;给他威,以杀立威,京师震恐;给他利,奸利,以权谋私。
- 反噬:机制名"酷吏的权变"。他把杀人权当权力,当生意。酷,以杀立威,结怨无数;贪,奸利,罪当族;报,全家灭族。他把杀人权当特权,最终特权变成绞索。杀人者终被杀,全家灭族,五族同灭,徐自为叹"悲夫"。
五、镜鉴
【时人评·光禄勋徐自为叹王温舒(卷21,实录直引)】
"中尉王温舒坐为奸利,罪当族,自杀;时两弟及两婚家亦各自坐佗罪而族。光禄勋徐自为曰:“悲夫!古有三族,而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!”"
时人徐自为叹王温舒之死:古来灭族不过三族,王温舒同时灭五族,更惨。一家五族同灭,是酷吏之报的极致。时人的叹,是对以杀立威者的集体判决。
【史论·臣光曰 #25(卷21,条内实录)】
"武帝欲侯宠姬李氏,而使广利将兵伐宛,其意以为非有功不侯,不欲负高帝之约也。夫军旅大事,国之安危、民之死生系焉。苟为不择贤愚而授之,欲徼幸咫尺之功,藉以为名而私其所爱,不若无功而侯之为愈也。然则武帝有见于封国,无见于置将;谓之能守先帝之约,臣曰过矣。中尉王温舒坐为奸利,罪当族,自杀;时两弟及两婚家亦各自坐佗罪而族。光禄勋徐自为曰:“悲夫!古有三族,而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!”"
司马光论武帝封侯(置将不当,李广利伐宛),王温舒坐为奸利自杀系#25条内实录。司马光借王温舒之死点出"用法之弊":武帝用峻法,酷吏横行,王温舒峻法、奸利、罪当族、五族同灭。以法害人者终死于法,司马光不肯定酷吏,借"王温舒五族"示法之私用的代价。害人终害己,全家灭族。
六、同类对照
- 张汤(酷吏·同朝双璧):张汤"舞智以御人",罗织,腹诽论死,被诬自杀;王温舒"峻法",奸利,罪当族自杀,五族。同为武帝朝酷吏,同死于法。以法害人者死于法,酷吏双璧的集体宿命是自杀。
- 于定国(平法·司法反型):于定国"罪疑从轻",民自以不冤,善终;王温舒"峻法",以杀立威,罪当族,五族。同为司法治民,法有峻、平两极。平法者民服善终,峻法者民畏族灭。法之正道是平,宽严有度,罪疑从轻。
- 严延年(酷吏·跨批对照):严延年"为治阴鸷酷烈",河南号曰"屠伯",被诛;王温舒峻法,罪当族,五族。同为酷吏,同死于法。以酷治民者终死于酷,酷吏的集体宿命是被清算。
- 主父偃(急进·同朝对照):主父偃"一岁四迁",太横,族诛;王温舒峻法、奸利,罪当族,五族。同为武帝朝横死。横者逼齐王,族诛;贪者奸利,五族。以横立身者全家灭,以贪立身者全家灭,都是自食其果。
七、今用
1. 立威的方式:以教立信胜过以杀立威。 王温舒以杀立威,河内酷刑株连,畏而升官,但积怨,终五族;黄霸以教立信,颍川教化富民,路不拾遗,民服而成。立威靠畏是一时的,靠服是长久的。管理带团队,以教立信,服得长久;以杀立威,畏得一时,积怨自毁。
2. 法制的峻平:平法胜过峻法。 王温舒峻法穷治,京师畏而不服;于定国罪疑从轻,民自以不冤。制度规则的峻与平,峻者严酷,畏而积怨;平者宽严有度,服而长久。规则之道在平,不在酷。
3. 害人者终自害,贪者终自毁。 王温舒害人,酷刑株连,结怨无数;贪,奸利,罪当族;终全家灭族,五族同灭。害人者人恒杀之,以权谋私者罪当族。职场上,害人和贪腐的代价,是清算与灭顶,只是早晚问题。
4. 公权私用是灭顶之灾。 王温舒把杀人权当特权、当生意,奸利变现,罪当族。公权私用的代价是罪当族、全家灭。权力的正道是公用为民,不是私用谋利。王温舒用权力杀人立威、用权力谋私获利,终被权力清算。
5. 业绩观要反思:以杀为绩是假业绩。 王温舒以杀为绩,河内肃清,是震恐而非治理,升官但积怨;黄霸以化为绩,富民路不拾遗,是真治理,民服而长久。看业绩要看长远,服是长久,畏是一时。真业绩是民服路不拾遗,假业绩是震恐流血十余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