笠翁堂 · 資治通鑑人物傳

张汤传

西汉人物傳回《通鑑》卷 18

一、定调

靠猜皇帝心思办案的人,最后死于皇帝的心思。

张汤是西汉酷吏的极致。他是汉武帝朝的廷尉、御史大夫,办案专看皇帝脸色。通鉴在卷18记其为人,说「汤为人多诈,舞智以御人」,狡诈多端,玩弄智巧;他办案的标准不是律令而是上意,「所治,即上意所欲罪,与监、史深祸者;即上意所欲释,与监、史轻平者」,皇帝想治罪的,他便深文罗织,皇帝想开释的,他便轻轻放过;他又「以古法义决疑狱」,用儒家经义给酷刑包上一层典雅的外衣。靠这一手,他从太中大夫一路做到廷尉、御史大夫,权倾朝野;也靠这一手,他在元鼎二年被诬陷,自杀而死。他的成与败是一体的:他把法律变成皇帝手里的刀,法律便护不住他本人;他太懂法的玩法,又太不懂法的公义。同是廷尉,于定国「罪疑从轻」,民自以不冤;张汤「上意所欲」,法成私刀。法的公私之分,正是司法者的生死线。

二、小传

张汤(?—前115),京兆杜陵人,父为长安丞,出身小吏之家。元光五年(前130)为太中大夫,与赵禹「共定诸律令,务在深文」(卷18);同年治陈皇后巫蛊案,「汤深竟党与,相连及诛者三百余人」(卷18)。元朔三年(前126)为廷尉,通鉴记其「为人多诈,舞智以御人」(卷18)。元狩元年(前122)治淮南王案,争诛伍被、庄助(卷19)。元狩二年(前121)为御史大夫,卷19载「廷尉张汤为御史大夫」。元狩六年(前117)以「腹诽」陷颜异论死,卷20载「有腹诽之法比」。元鼎二年(前115),卷20仅记「冬,十一月,张汤有罪自杀」。通鉴记其一生,见卷18、19、20;其办案之法由杜周继承,卷21载「其治大放张汤」。

类型轴:能臣无节(酷吏·以法媚上),与于定国(同批)「罪疑从轻」、王温舒(同批)「坐为奸利自杀」互文对照。

三、关键抉择

1. 定律令,务在深文(卷18)

元光五年(前130),卷18载:「上以张汤为太中大夫,与赵禹共定诸律令,务在深文。拘守职之吏,作见知法,吏传相监司。用法益刻自此始。」

2. 治陈皇后巫蛊案,深竟党与(卷18)

同年,卷18载:「女巫楚服等教陈皇后祠祭厌胜,挟妇人媚道;事觉,上使御史张汤穷治之。汤深竟党与,相连及诛者三百余人,楚服枭首于市。」

3. 治淮南王案,争诛伍被、庄助(卷19)

元狩元年(前122),淮南王谋反案发,卷19载:「天子以伍被雅辞多引汉之美,欲勿诛。廷尉汤曰:'被首为王画反计,罪不可赦。'乃诛被。侍中庄助素与淮南王相结交,私论议,王厚赂遗助;上薄其罪,欲勿诛。张汤争,以为:'助出入禁门,腹心之臣,而外与诸侯交私如此,不诛,后不可治。'助竟弃市。」

4. 白鹿皮币案,陷颜异腹诽(卷20)

元狩六年(前117),颜异官至九卿,卷20载:「上与张汤既造白鹿皮币,问异,异曰:'今王侯朝贺以苍璧,直数千,而以皮荐反四十万,本末不相称。'天子不说。张汤又与异有郤,及人有告异以它事,下张汤治异。异与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,异不应,微反脣。汤奏当:'异九卿,见令不便,不入言而腹诽,论死。'」

5. 被诬自杀(卷20)

元鼎二年(前115),卷20仅记一句:「冬,十一月,张汤有罪自杀。」通鉴未详构陷情节;据《史记·酷吏列传》他史口径,丞相庄青翟等与汤有隙,有人告汤与商人分利,汤上书自辩,武帝疑之,汤遂自杀。此节系他史所补,本传标明出处。

四、成败归因

4.1 史实归因

张汤之死,死于以法媚上的失效,其因有三层。

其一,媚。他办案的标准不是律令而是上意,即上意所欲罪则深祸,所欲释则轻平。媚上是他升官的路径,从廷尉到御史大夫,靠的正是这份乖觉。

其二,深。深文律令,深竟党与,腹诽论死,手段一严再严。皇帝要严,他比皇帝更严,以此得宠,也以此积怨。天下事决于汤之日,「百姓骚动,不安其生,咸指怨汤」,怨毒早已沸腾。

其三,反。他被诬与商人分利,自杀而死。以法罗织别人的人,最终死于别人用法罗织他。这是酷吏的宿命,也是司马光借王温舒之死反复申说的道理。

结构上,武帝朝方用刑法,酷吏有市场;廷尉与丞相的权斗又给了构陷者机会。时代用严,个人用媚,两相叠加,才有了张汤的高升与横死。

4.2 性格驱力

张汤出身狱吏之家,从小看父亲办案,儿时审鼠,文辞便如老狱吏。他懂狱,会办案,这是才;他把才用成了术,以舞智御人,这是巧。舞智带给他的,是廷尉、御史大夫的高位,是「丞相充位,天下事皆决于汤」的实权,也是皇帝长久的欢心。

但工具性媚上这条路的终点是反噬。他把法当取悦皇帝的工具,法便没有立场可言;他开创的罗织逻辑,最后落回自己身上。他与于定国同为廷尉,于定国罪疑从轻,民自以不冤;张汤上意所欲,法成私刀。同样的法,一个公用,一个私用,一个善终,一个自杀。法的公私之分,就是司法者的生死线。

五、镜鉴

【时人评·通鉴叙张汤(卷18,实录直引)】

「汤为人多诈,舞智以御人。时上方乡文学,汤阳浮慕,事董仲舒、公孙弘等。以千乘儿宽为奏谳掾,以古法义决疑狱。所治,即上意所欲罪,与监、史深祸者;即上意所欲释,与监、史轻平者;上由是悦之。」

通鉴叙张汤,不褒不贬,把媚上二字写得清清楚楚:办案标准是上意,经义只是包装,舞智只是手段。「上由是悦之」是收益,卷20「张汤有罪自杀」六字是代价。

【史论·臣光曰 #25(卷21,有涉)】

「中尉王温舒坐为奸利,罪当族,自杀;时两弟及两婚家亦各自坐佗罪而族。」

臣光曰 #25 是司马光论武帝封侯的一段,主旨是「武帝有见于封国,无见于置将」,王温舒之死便记在同一条里。温舒与张汤同为武帝朝酷吏,一个罪当族自杀,一个有罪自杀。司马光没有单独为张汤立论,但把王温舒的结局摆在张汤案之后,酷吏之死的意思已经昭然:以法害人者,终死于法。

六、同类对照

七、今用

1. 迎合上面,是上位的捷径,也是自毁的开始。张汤给武帝他想要的严刑,一路高升;这份严刑最终反噬自身。在组织里,迎合要有底线:合法且不害人的可以给,违法或害人的必须拒。越线的迎合,赢一时,毁一世。

2. 追责要讲度,止于首恶,不搞株连。张汤深竟党与,株连三百余人,办得彻底,皇帝满意,冤狱也由此而生。追责宁漏勿冤,胜过宁冤勿漏;深竟出来的数字,每一笔都是怨毒。

3. 从严要依法,不要媚上。伍被、庄助有罪,张汤争诛,表面依法,实质比皇帝更严,是表演式的表忠心。该严则严,依律而断,是公正;皇帝要严就严,是表演,表演者终被怨气反噬。

4. 罗织的破绽在无实、私怨、过当。颜异一案,无实据,有宿怨,撇嘴论死。罗织赢一时,输一世:你罗织别人,别人也会罗织你;腹诽之法比既立,人人自危,公卿谄谀,张汤自己也死在罗织里。

5. 制度是公器,不是私刀。于定国以法为民,罪疑从轻,善终;张汤以法媚上,法成私刀,自杀。规则没有立场,谁用帮谁。把制度当公器,它保护你;把制度当私刀,它终将割伤执刀的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