笠翁堂 · 資治通鑑人物傳

于定国传

西汉人物傳回《通鑑》卷 24

一、定调

判案的人只要公正,天下人便敢相信法律。

于定国是西汉宣、元之际的廷尉与丞相,以「决疑平法,务在哀鳏寡,罪疑从轻,加审慎之心」著称。朝廷把他与文帝朝的张释之并称:「张释之为廷尉,天下无冤民。于定国为廷尉,民自以不冤。」张释之立的是法的公信,法者天下公共;于定国续的是法的仁厚,疑罪从轻。他做廷尉十年,民自以不冤;做丞相议珠厓,力主弃守;晚年遇灾异,主动乞骸骨,赐安车驷马善终。司马光在 #32 里惋惜同朝赵、盖、韩、杨四直臣之死,独把于定国当作「为廷尉」的正面一笔。法既要有公,也要有仁;于定国把仁写进法里,是西汉司法史的高点。

二、小传

于定国(?—前40),字曼倩,东海郯县人,父亲于公为县狱吏、郡决曹,以治狱积阴德著称。地节元年(前69)为廷尉,卷24载「定国决疑平法,务在哀鳏寡,罪疑从轻,加审慎之心」,朝廷称之「民自以不冤」。甘露二年(前52)为御史大夫,卷27载「廷尉于定国为御史大夫」;甘露三年(前51)为丞相,封西平侯,卷27载「于定国为丞相,封西平侯」。初元二年(前47)议珠厓事,主张弃守,卷28载「上从之」;永光元年(前43)以灾异乞骸骨,卷28载「赐安车、驷马、黄金六十斤,罢」。通鉴记其一生,见卷24、27、28。卒年约前40,系《汉书》所载,通鉴未详。

类型轴:能臣有节(良吏·以法为民),与张释之(西汉文帝朝廷尉)「法者天下公共」、张汤(同批)「上意所欲」互文对照。

三、关键抉择

1. 为廷尉,决疑平法(卷24)

地节元年(前69),卷24载:「是岁,于定国为廷尉。定国决疑平法,务在哀鳏寡,罪疑从轻,加审慎之心。朝廷称之曰:'张释之为廷尉,天下无冤民。于定国为廷尉,民自以不冤。'」

2. 为丞相,议珠厓弃守(卷28)

初元二年(前47),珠厓郡连年反叛,元帝问计于群臣,卷28载:「上以问丞相、御史。御史大夫陈万年以为当击,丞相于定国以为:'前日兴兵击之连年,护军都尉、校尉及丞凡十一人,还者二人,卒士及转输死者万人以上,费用三万万余,尚未能尽降。今关东困乏,民难摇动,捐之议是',上从之。」

3. 灾异乞骸骨(卷28)

永光元年(前43),卷28载:「九月,陨霜杀稼,天下大饥。丞相于定国,大司马、车骑将军史高,御史大夫薛广德,俱以灾异乞骸骨。赐安车、驷马、黄金六十斤,罢。」

四、成败归因

4.1 史实归因

于定国之成,成于法与退,其因有三层。

其一,公。决疑平法,不严不枉。宣帝朝多酷吏,他不迎合用刑法的路线,哀鳏寡、罪疑从轻,行的是仁法。

其二,平。老成持重,议珠厓弃守,不盲动远征。陈万年主击,他主弃,战略收缩,不因已投入而恋战。

其三,退。灾异乞骸骨,主动引退,不恋栈、不恋权,相位辞去,善终。

结构上,于定国的成有时代红利:宣帝明君用贤,廷尉有制度位可守。对比同朝四直臣之死,赵广汉犯贵戚,盖宽饶引古干政,韩延寿犯望之,杨恽怨望,他们都在制度外撞;于定国在制度内守,依法决疑,有法可依。明君、制度位、会自退,三样都占了,善终便不是运气。

4.2 性格驱力

于定国的慎,是狱官世家养成的。父亲于公为狱吏,治狱多积阴德,相信判狱公平可以荫及子孙;于定国少学法于父,法里带上了慎。汉代阴德观念是他的家教:判错人,有冤魂,有报应。

慎给他名声与位子。决疑平法,民自以不冤,朝廷称之;由廷尉而御史大夫而丞相,步步高升,守法者被信任。慎又给他善终。灾异乞骸骨,赐金归,全身而退。

慎的反噬在若有若无之间,是过于审慎的边界。疑罪从轻只适用于疑,证据确凿的实罪不当从轻;于定国决疑平法,有疑才从轻,无疑不纵。他不是胆小,议珠厓敢主弃,有决断;他是看得清轻重,判案人命关天则慎,边事得失分明则断,进退去留时机已到则决。审慎不是没主见,是重大处审慎、明确处决断。

五、镜鉴

【时人评·朝廷称于定国(卷24,实录直引)】

「张释之为廷尉,天下无冤民。于定国为廷尉,民自以不冤。」

时人对两代廷尉的最高评价,分两层:张释之做到无冤,是判案结果公正;于定国做到民自以不冤,是民众对法有了信心。「自以」二字最要紧,司法不仅要判对结果,还要让当事人觉得自己被公正对待;审慎、从轻、听两边,都是这份信心的来源。

【史论·臣光曰 #32(卷27,直引专条)】

「以孝宣之明,魏相、丙吉为丞相,于定国为廷尉,而赵、盖、韩、杨之死皆不厌众心,惜哉,其为善政之累大矣!《周官》司寇之法,有议贤、议能。若广汉、延寿之治民,可不谓能乎!宽饶、恽之刚直,可不谓贤乎!然则虽有死罪,犹将宥之,况罪不足以死乎!」

司马光的惋惜在于:宣帝朝有于定国这样的好廷尉,能平法,民自以不冤,却有赵、盖、韩、杨四直臣冤死。他引《周官》议贤议能之制,主张贤者能者有罪当宥。于定国的平法做到了公,是底线;司马光呼吁的是仁,四直臣本可议贤而宥。法既要有公,也要有仁,这正是 #32 与于定国案合观而得的司法观。

六、同类对照

七、今用

1. 公正与仁厚,是信法的两根支柱。公是标准统一,不因亲疏好恶改变;仁是疑罪从轻,证据不足时宁轻勿重。公防枉,仁防冤。判断的最高境界,是判得准加让人信;民自以不冤,比天下无冤民更难,也更重要。

2. 疑罪从轻是不冤枉的底线,宁可放过,不可错杀。证据不足,从轻;证据确凿,照办;拿不准,加审慎。处分人之前先问证据足不足:不足则从轻,你放过的可能是冤枉;充足则照办,你放过的可能是祸害。

3. 放下不值得的,与被沉没成本绑架,是两种活法。已投入的兴兵连年,不构成继续打的理由;已投入的钱和面子,不构成继续耗的理由。于定国弃珠厓、恤关东,看的是结果,不是已投入。自检一句:我的决策被都这样了三个字绑架了吗?

4. 退要主动,不要被动。业绩下滑、信任破裂、重大失误,就是灾异,是退的信号。看信号主动退,公司敬你,体面;被处置才退,狼狈,还可能怨望招祸。退是战略,不是失败。

5. 审慎与决断不矛盾。人命关天、影响重大、证据不足,该慎;得失分明、时机已到、责任所在,该断。于定国判案慎,弃珠厓断,乞骸骨决。审慎不是没主见,是看得清轻重;决断不是鲁莽,是知道何时该断。